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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总队工作职责一、在省公安厅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实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或制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具体规定,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析研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指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处理等有关业务的开展,协调、参与处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警察的执法活动;三、组织、指导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技术装备的可行性论证以及交通安全技术鉴定工作。协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计算机网络建设与管理。组织调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四、依法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的车辆(不含拖拉机)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进口机动车登记的审批,监督全省进口机动车牌证核发工作。负责全省机动车(不含拖拉机,下同)的有关牌、证、表、章、卡的监制和核发。负责全省警用车辆、公安机关其他在编非警务车辆(O牌)、省直机关在编车辆(K牌)的审核、登记及管理。负责确定全省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确范围;五、依法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证、卡、表的制作。负责规划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设置、布局;六、负责省交警总队机关及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审核、审计、预算内外资金收支预算、使用、分配以及装备器材规划、订购、配发及被服管理、发放、无线电通讯组网等;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八、参与道路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九、负责省交警总队机关、全省高速公路交警队伍的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及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公安交警业务培训;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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