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厅内设15个职能处室;下设13个直属单位,主要有湖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直属土地管理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湖北省土地规划勘测院、省国土整治局、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服务中心、监测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等,从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土地整理与复垦,土地统征包干,土地交易市场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现有职工23957人,其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有3073人。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省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批评估机构资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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