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工商局具体实施的事项。(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二)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依法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中国驰名商标,加强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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