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订有关卫生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地方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实施。(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三)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械集中采购及日常监管工作。(四)贯彻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政策和中西医并重方针,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五)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六)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制定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七)组织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八)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生殖保健服务。(九)组织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十)组织拟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十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市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十二)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十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场所、饮用水、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十四)指导实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及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十五)拟订全市卫生经济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管局直属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协调卫生经济发展。(十六)组织实施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工作。(十七)负责来甬的中央领导及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并管理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际性、国家、省、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九)参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十)负责管理市属卫生事业单位。(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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