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体育发展战略,协调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三)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青少年体育以及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五)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场馆(地)和设施的建设及布局;研究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归口管理并发展体育市场,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六)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和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制定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七)指导并归口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体育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国际体育竞赛。(八)指导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编纂体育文史工作。(九)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体育局设立7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搞好各处(室)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息综合、信访、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督查工作;负责体育涉外工作的管理。(二)人事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承办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负责教练员援外及出国人员政审工作。(三)政策法规处。拟定全省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调查研究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体育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体育行政执法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四)群众体育处。研究拟定全省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全省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建设和组织建设;指导全省各部门和行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社会体育的发展;承担有关群众性体育活动竞赛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审批工作。(五)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研究拟定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设置、布局;负责全省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专业运动队的保障工作;组织重大国内外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承担有关体育竞赛的审批、申报工作;负责赛风赛纪工作;负责办理裁判员、运动员的注册和审批工作。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工作。(六)体育经济处(体育市场管理处)。负责编制全省体育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范体育市场;负责体育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制定全省体育场馆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管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工作;负责省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省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局系统基本建设、场馆维修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省局系统内部审计组织管理工作。(七)科技教育处。研究拟定全省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组织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指导省、市体育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院)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负责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负责体育宣传工作;发布重大体育新闻。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四、 人员编制省体育局行政编制为38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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